長庚大學中醫系教學助理評核作業細則
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修定
112學年第二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本作業細則依據教務處頒布之「長庚大學教學助理任用及評核作業要點」訂定。
第二條 甄選原則:
一、申請資格:
1.本系天藥或傳醫碩、博士生且未具校外專職工作職務者。研究生教學助理以任用三年級(含)以下碩士生,或任用五年級(含)以下博士生為原則。
2.符合「長庚大學教學助理任用及評核作業要點」第六條之規定。
二、徵選順序:以符合「資格申請」之碩、博士班研究生優先安排,並由本系招生委員會依本細則第三條之評核方法決定優先順序名單,提送教務處備查。
*資格申請及工作內容:
(1)須為本系天藥或傳醫碩、博士研究生。
(2)工作時數以每月40小時為上限。
(3)工作內容:除協助教學、研究及實驗之進行,尚須協助系、所務工作。
第三條 評核方法:
一、學生擔任助教期間,依教務處公告 TA 工作考勤規定辦理,需提交工作日誌為憑支領薪資。
二、TA 於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況,得由教師提出不適任原因,經課委會通過後解聘,缺額則由課程教師另行擇生遞補。
第四條 助學金給付標準:
碩士生每月給付8,000元;博士生每月給付12,000元。
第五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