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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會組織章程

長庚大學傳統中國醫學研究所校友會組織章程(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頒佈)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長庚大學傳統中國醫學研究所校友會【以下簡稱本會】。

第二條 本會成立宗旨與任務:

一、增進校友間聯誼。

二、協助延續校友學術研究等事項。

三、交換本所及校友動態等資料。

四、配合本所辦理校友及在校同學獎勵事宜。

五、協助並促進本所所務發展相關事項。

六、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有關事項。
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長庚大學傳統中國醫學研究所。

 

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
第四條 會員資格:本會會員分別下列四種:個人會員、榮譽會員、永久會員與贊助會員。

一、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畢(肄)業於本所之歷屆校友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,經本所歷任教師或會長推薦,或會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聘為榮譽會員。

三、永久會員:一次繳清永久會費者。

四、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,得申請加入並繳納會費後,經會員大會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:

一、有發言及表決權。

二、有選舉、被選舉權。

三、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
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:

一、按時繳納會費。

二、協助本會各項工作之推展。

三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
第七條 本會會員遇有地址變更或其他異動時,請主動與本會連絡。

第八條 會員違反本會宗旨或有違法亂紀足以損及本會名譽時,得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除名之。

 

 

第三章 會員大會

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日期由會長決定並通知。

第十條 舉辦校友會例會及其他集會。

 

第四章 組織

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十二條 本會聘請本所所長為名譽會長,本所歷任教職員等為顧問。

第十三條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代表本會綜理會務。另設副會長二名由會長聘請,負責推行校友會有關事宜。另置幹事若干名,協助處理相關會務。

第十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為無給職,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會長得連選限連任乙次。

第十五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聘顧問若干名。

 

第五章 職權
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章程之修改。

二、選舉或罷免權之行使。

三、本會財務之收支與經費預算,決算之審核與稽核。

四、會務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之審核與稽核。

五、財產設置及管理。

六、會內公共事務之創辦與提議。

七、會員之除名。 

第十七條 會長職權如下:

一、召開有關會議及依法擔任主席。

二、遵循會員大會之決議綜理會務。

三、指揮監督會務工作人員。

四、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士。

五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
六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
 

第六章 經費

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收入包括下列各項:

一、入會費:本會會員於入會時每人一次繳納新台幣貳百元。

二、常年會費:本會會員每人每年繳納新台幣五百元。

三、永久常年會費:本會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五千元,終身不必再繳常年會費。

四、會員自由樂捐款。

五、各界熱心人士之捐助。

六、利息收入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第十九條 前條第一、二、三款所訂入會費及常年會費,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調整之,並通過追認。

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包括下列各項:

一、會務開支。

二、協助本所推展所務。

三、獎助清寒在校同學或會員子女就學獎助。

四、協助會員急難救助。

五、其他支出。

 

第七章 附則

第廿一條 本會如解散,剩餘之財產則悉數捐贈本所。

第廿二條 本會章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 

2024-12-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