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友會組織章程
長庚大學傳統中國醫學研究所校友會組織章程(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頒佈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長庚大學傳統中國醫學研究所校友會【以下簡稱本會】。
第二條 本會成立宗旨與任務:
一、增進校友間聯誼。
二、協助延續校友學術研究等事項。
三、交換本所及校友動態等資料。
四、配合本所辦理校友及在校同學獎勵事宜。
五、協助並促進本所所務發展相關事項。
六、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有關事項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長庚大學傳統中國醫學研究所。
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第四條 會員資格:本會會員分別下列四種:個人會員、榮譽會員、永久會員與贊助會員。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畢(肄)業於本所之歷屆校友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,經本所歷任教師或會長推薦,或會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聘為榮譽會員。
三、永久會員:一次繳清永久會費者。
四、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,得申請加入並繳納會費後,經會員大會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:
一、有發言及表決權。
二、有選舉、被選舉權。
三、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:
一、按時繳納會費。
二、協助本會各項工作之推展。
三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遇有地址變更或其他異動時,請主動與本會連絡。
第八條 會員違反本會宗旨或有違法亂紀足以損及本會名譽時,得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除名之。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日期由會長決定並通知。
第十條 舉辦校友會例會及其他集會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第十二條 本會聘請本所所長為名譽會長,本所歷任教職員等為顧問。
第十三條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代表本會綜理會務。另設副會長二名由會長聘請,負責推行校友會有關事宜。另置幹事若干名,協助處理相關會務。
第十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為無給職,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會長得連選限連任乙次。
第十五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聘顧問若干名。
第五章 職權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章程之修改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權之行使。
三、本會財務之收支與經費預算,決算之審核與稽核。
四、會務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之審核與稽核。
五、財產設置及管理。
六、會內公共事務之創辦與提議。
七、會員之除名。
第十七條 會長職權如下:
一、召開有關會議及依法擔任主席。
二、遵循會員大會之決議綜理會務。
三、指揮監督會務工作人員。
四、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士。
五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六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六章 經費
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收入包括下列各項:
一、入會費:本會會員於入會時每人一次繳納新台幣貳百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本會會員每人每年繳納新台幣五百元。
三、永久常年會費:本會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五千元,終身不必再繳常年會費。
四、會員自由樂捐款。
五、各界熱心人士之捐助。
六、利息收入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十九條 前條第一、二、三款所訂入會費及常年會費,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調整之,並通過追認。
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包括下列各項:
一、會務開支。
二、協助本所推展所務。
三、獎助清寒在校同學或會員子女就學獎助。
四、協助會員急難救助。
五、其他支出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廿一條 本會如解散,剩餘之財產則悉數捐贈本所。
第廿二條 本會章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